(2015)兴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步宏强与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宏强,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步宏强,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文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颖,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步宏强与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步宏强自愿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步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步宏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