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恩秀与兰上沐、刘文香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恩秀,兰上沐,刘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周恩秀,女,1962年5月22日,汉族,居民,住政和县。被告兰上沐,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畲族,经商,住政和县。被告刘文香,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周恩秀与被执行人兰上沐、刘文香债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至今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阶段有多个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相关房产已被查封,等待拍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海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