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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5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拥珍与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拥珍,王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577-2号申请执行人张拥珍。被执行人王志华。申请��行人张拥珍与被执行人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杭桐分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志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拥珍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志华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志华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拥珍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志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志华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5月18日,被执行人王志华与申请执行人张拥珍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华于2015年5月18日前交付案款3000元和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200元(已履行),余款17000元从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到2016年4月底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张拥珍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77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王志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张拥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拥珍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如有审判员  姚平生代���审判员倪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