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山东博远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单斌、韩瑞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远纸制品有限公司,单斌,韩瑞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677-1号原告山东博远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大街中段南侧(高密日升毛巾厂对面)。法定代表人唐云鹏,经理。被告单斌。被告韩瑞美。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博远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斌、韩瑞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全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