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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山东博远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单斌、韩瑞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远纸制品有限公司,单斌,韩瑞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677-1号原告山东博远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大街中段南侧(高密日升毛巾厂对面)。法定代表人唐云鹏,经理。被告单斌。被告韩瑞美。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博远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斌、韩瑞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全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