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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