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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执民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蓝献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30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丽水市日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献军、潘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38960.5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7438960.52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查封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变现,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7438960.52元,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30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晓晓审 判 员 任 军审 判 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