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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泽填与彭建设,马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填,彭建设,马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陈泽填,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黄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设,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马敏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赵亚强,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泽填诉被告彭建设、马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马敏萍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被告彭建设与原告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上写明的签订地点为深圳市,实际签订地为陈泽填在合同上的地址即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盛世鹏程花园2号楼裙楼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理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彭建设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虽约定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合同载明的签订地点为深圳市,据此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两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马敏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马敏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敏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逄政审 判 员  陈玲代理审判员  王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褚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