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余航锋与瞿仁利,刘小兵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航锋,瞿仁利,刘小兵,谭忠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航锋,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仁利,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被告刘小兵,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被告谭忠书,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余航锋与被上诉人瞿仁利,原审被告刘小兵、谭忠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余航锋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依法办理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航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 静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