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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刘永福与毕国贤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福,毕国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27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徐国棠,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炜,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毕国贤,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刘永福与被执行人毕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2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华二路10号之三121商铺和203房[抵押权人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岭支行,2014年8月7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31号案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的(2015)穗花法执字第1309号案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华二路10号之三121商铺进行了查封,对被执行人毕国贤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华镇大华二路10号之三203房进行了轮候查封。本案需等待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后方能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上述评估、拍卖结果,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并将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后方能申请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2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郑伟玲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昌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