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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莫秀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1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莫秀芳。上诉人莫秀芳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受初字第88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为实体上的审查。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村民,是完全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三、依据有关事实和《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有明确的证据证实享有同等待遇,同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受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代理审判员  金燕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寿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