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吴桂芬等与吴英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泉,吴桂文,吴桂珍,吴桂芬,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415号申请人XX泉,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申请人吴桂文,女,1951年4月30日出生。申请人吴桂珍,女,1945年8月4日出生。申请人吴桂芬,女,1940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吴英,男,1971年7月1日出生。XX泉、吴桂文、吴桂珍、吴桂芬申请执行吴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1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1020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仲健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赵 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