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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与润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润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润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润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住所为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117、118号(松岚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0480245-0。法定代表人纪志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世玉、于淼,公司职员。被告润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荣刚,董事长。被告润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住所为江西省湖口县铜九铁路南侧(殷家岭)。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诉被告润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润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5月1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下制冷(大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润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润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33元减半收取的2916.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