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梁向博诉被告李金跃、王一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梁向博,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金跃,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一孝,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厉振杰,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梁向博诉李金跃、王一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梁向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跃、王一孝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向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向博撤回对被告李金跃、王一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梁向博199元。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瀚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