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雄飞诉上海通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刘雄飞,上海通煌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运河国际财富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5号。法定代表人戚国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雄飞,男,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刘杨,系刘雄飞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通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路1525号602。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立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杭州运河国际财富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刘雄飞,总经理。上诉人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刘雄飞为与被上诉人上海通煌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运河国际财富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清代理审判员 庞建新代理审判员 陆文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六、《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