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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莱阳市饲料贸易有限公司与烟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市饲料贸易有限公司,烟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商初字第392号原告:莱阳市饲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烟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饲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烟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阳市饲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烟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2984元、保全费2270元、速递费50元,均由原告莱阳市饲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世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延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