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永安,安新县正义社区服务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章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