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曾兵与徐鹤银、李国文、李良忠、第三人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兵,徐鹤银,李国文,李良忠,张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石首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曾兵,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鹤银,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祥,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文,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良忠,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丽,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鸣,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兵与被告徐鹤银、李国文、李良忠、第三人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兵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曾兵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胡建华人民陪审员 袁 原(本页无正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