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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月明与蔡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明,蔡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848号原告:朱月明。被告:蔡招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月明与被告蔡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月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月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朱月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骆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