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志远诉告陈绪明、四川省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远,陈绪明,四川省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刘志远,男,生于1966年5月24日,汉族。被告陈绪明,男,生于1970年3月13日,汉族。被告四川省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怀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远诉被告陈绪明、四川省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志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