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石峰与许帅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峰,许帅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石峰,男性,年龄36。被告许帅印,男性,年龄32。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峰诉被告许帅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