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中法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富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铁中法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被告人李富冰,化名李富友,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灵山县。现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葛肖斐,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以粤检铁公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富冰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高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富冰及其辩护人葛肖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李富冰携带毒品与黄胜光、梁某(均另案处理)一起从佛山市乘坐琼B×××××大客车前往海口。当日22时许该车到达粤海铁路北港码头,被民警从其身上以及其乘坐大客车的铺位上共搜出0.76克海洛因,1982.6克甲基苯丙胺,0.39克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大麻酚。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查获毒品照片、船票、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富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富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葛肖斐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李富冰没有前科,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且涉案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毒害,故请求对被告人李富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富冰携带毒品,于2014年7月28日15时许,在广东省佛山市谢边高速公路收费口乘坐车牌号为琼B×××××大客车前往海南省海口市。当日22时许,该车到达粤海铁路北港码头,乘客下车待渡。李富冰在北港码头候船大厅二楼被民警查获,后从其乘坐大客车的卧铺位上一个黑色手提袋内印有“BINLEY”字样的黑色纸盒子内查获1包用透明塑料薄膜包装的棕色块状物、在印有“一大早核桃蛋白饮品”字样的黄色纸盒子底部查获2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透明晶体状物、从其身上钱包和裤口袋内各查获1小包用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块状物,经检验,1包棕色块状物净重0.3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份;2包透明晶体共计净重1982.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其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是89.3%和89.2%;2包白色粉块状物共计净重0.76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海口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史存围和李遗才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8日22时许,其二人在粤海铁路北港码头开展查缉工作时,22时25分许,陆奕想在候船大厅安检口处发现两名身穿黑色上衣、脸色发黑的男子双眼无神,外貌特征很像吸毒人员,于是将两人带至检查室进行盘问检查,经查看两名男子身份证,其中一名男子叫梁某,另一名男子叫黄胜光。经盘问,二人称是乘坐广州至三亚的大客车去海南玩,此外,黄胜光承认自己和梁某一起吸食过冰毒,但梁某称不认识黄胜光并对吸毒的事情予以否认,民警陆奕想立即电话通知正在待渡场开展工作的民警史存围带黄胜光对其乘坐的大巴车进行检查,其则继续在检查室对梁某进行检查。在待渡场,根据黄胜光的指认找到了其乘坐的琼B×××××大客车,经询问大客车乘务员,乘务员称黄胜光是在佛山谢边高速路收费口上的车,目的地是海口,与其一起上车的共有三个男子,黄胜光坐在第20号铺位,另两位男子分别坐22和24号铺位。随后史存围对黄胜光的第20号铺位进行检查,在铺位上没有发现可疑物品。与此同时,经民警陆奕想再三盘问,梁某承认认识黄胜光并在一起吸毒的事实,于是,陆奕想也带着梁某到待渡场去检查其乘坐的大客车。在待渡场梁某找到了其乘坐的琼B×××××大客车,陆奕想就带着梁某登车进行检查,上车后看见史存围正在对黄胜光的铺位进行检查,经乘务员指认梁某坐的是22铺位。于是,民警对22号铺位进行检查,没有可疑物品。检查完铺位,民警问梁某一共几人同行,梁某称只有他和黄胜光两人,但乘务员确定与梁某一起上车的共有三名男子,另一名男子坐24号铺位,乘务员表示愿意帮助民警找到坐24号铺位的男子。于是,史存围带着大客车的乘务员和两名协警到候船大厅查找另一名男子。经大客车乘务员指认,在候船大厅二楼发现该男子,史存围上前出示工作证并对其进行盘问。经盘问,该男子自称李富友,乘坐广州到三亚的大客车到海口,与其同行的另外两个人已被警察带去检查了。经对李富友检查,在其的钱包和右裤口袋内各发现一小包用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李富友称是毒品,于是,民警立即将李富友控制,并将李富友带到待渡场指认其乘坐的大客车,经李富友指认,找到了其乘坐的琼B×××××广州至三亚的大客车。在大客车旁,史存围指着梁某和黄胜光问李富友是否认识,李富友称这两个人就是他的同行人。在车内,李富友指认其是坐24号铺位,经对24号铺位检查,发现铺位上有两个手提袋和一个印有“一大早核桃蛋白饮品”字样的黄色纸盒,在其中一个黑色手提袋内印有“BINLEY”字样的黑色纸盒子内发现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深灰色叶茎类物和1卷锡纸;在印有“一大早核桃蛋白饮品”字样的黄色纸盒子底部发现2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品,李富友称是冰毒,是同行的男子让他带到海南的。于是将三人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2、证人林某(大客车乘务员)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省海汽运输有限公司的职工,是琼B×××××大客车的乘务员。该车2014年7月28日13时50分从广州发车,22时15分左右到达北港码头,车上除他之外还有一名乘务员叫王某。到北港后,他买了过海的船票发给乘客后,就与王某在大客车上等着大客车上船。大概22时30分许,北港的两名警察带着一个男子来到他们大客车旁边,问他那男子坐什么位置,他告诉警察,该男子是在佛山谢边高速路收费站上的车,坐在大客车第20号铺位上面,于是,警察就带着那男子上车检查其坐的铺位,另一位警察又问他,与男子一起上车的有几人,他告诉警察共有三人,另外两个男子分别坐22和24号铺位的上层。在检查过程中,又有警察将22号上铺的男子带到大客车上检查,后警察问坐22号铺位的男子是否认识坐24号铺位的男子,坐22号铺位的男子称不认识,然后警察就让他帮忙到客运楼去找坐24号铺位的男子,经查找,在客运楼二楼找到了坐他们大客车24号铺位的男子,警察上前查看那男子的身份证,然后就将那名男子带到大客车上对其坐的24号铺位进行检查,警察问那男子铺位上的纸袋子里是什么东西,那男子称是冰毒,警察又问那男子是否认识坐20和22号铺位的两名男子,那男子称认识,并称其毒品是这两个男子让其带的。于是,警察将三名男子带到了南港。这三名男子都是在佛山谢边高速路收费站那上车的,坐20和22号铺位的两名男子先上的车,坐24车铺位的男子后上的车。当天上午8时左右,一个男子打电话来说要订两个到海口的位子,在佛山谢边高速路口上车,下午15时许,他们的大客车到了谢边高速路收费口,由于堵车,在距离收费口10米左右远的时候,他让王某用随车的电话给上午定位的男子打电话让他们走进收费站上车,后就看见有三个男子从收费口走进来,两个男子并肩走在前面,一个男子走在后面,前面两个男子上车时其问他们是不是打电话定了位子,那两个男子说是,他就安排那两个男子坐20和22号铺位,走在后面的那男子也说去海口,其问是不是与前面两人一起的,那男子没有回答,于是,他就安排那男子坐24号铺位。坐24号铺位的男子上车时一个手提着一个纸盒子,里面是核桃饮料,另一个手提着两个塑料袋,票钱是他自己付的,在大客车上没看见他们三人交谈。林某对被告人李富冰的照片进行了辨认。3、证人王某(大客车乘务员)的证言,证实其是海南省海汽运输有限公司的职工,是琼B×××××大客车的乘务员。该车2014年7月28日13时50分从广州发车,22时15分左右到达北港码头,他们车另一名乘务员叫林某。车到北港后,他到餐厅吃饭,吃完饭准备到车上时,他看见有三个人被警察带走了,后来林某告诉他,他们车上从佛山谢边高速路收费口上车的那三名男子被警察抓了。那三名男子上车后林某给安排的铺位,分别是20、22、24号。7月28日下午15时许,大客车到了谢边高速路收费口,林某告诉他谢边收费口有一个客人定了两个位子,由于收费口堵车,在距离收费口10米左右远的时候,林某给了他一个手机号码让他打电话让他们走进收费站上车,后就看见有三个男子从收费口走进来,两个男子并排走在前面,一个男子走在后面,林某问前面两个男子是不是打电话定了位子,那两个男子说是,林某就安排那两个男子坐20和22号铺位,走在后面的那男子也说去海口,林某就让那男子上车并安排坐24号铺位,没有看见那三个男子在大客车上有交谈。坐24号铺位的男子上车时手里提着两个塑料袋和一个纸盒子,纸盒子是黄色的,上面好像印着“一大早核桃蛋白饮品”字样,里面装着一罐罐饮料。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中发花园B座208房的房东,其于2013年10月1日将该房租给一个叫罗花香的广西女人,房子租给罗花香后他就没有来过了,房租罗花香每月打到他的银行卡上,现在他联系不上这女人了。5、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其租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中发花园B座207房四年了,208房的租客是去年年底搬来的,经常住的是一男一女。去年他们刚搬来的时候,在他们门口就发现过1支一次性注射针头。经对十张不同男性照片的辨认,证实8号照片上的男子(黄胜光)就是208房的租客。6、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出具的海铁公(刑)扣字(2014)19号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李富冰处扣押了透明晶体物2包、白色粉块物2小包、深灰色叶茎类物1包、“NOKIA”牌3100型红色手机1部(含卡:152××××1077)、“NOKIA”牌C7-00型黑色手机1部(含卡:131××××4470)、4GB黑色内存卡1张、铁路旅客轮渡船票1张、印有“一大早核桃”字样纸盒1个、印有“BINLEY”字样黑色纸盒1个、银白色锡纸1卷。7、海口铁路公安处对扣押李富冰疑似毒品物进行称重的笔录。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李富冰的尿液样本经胶体金法检测试剂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吗啡呈阳性。9、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张某、杨某出具的琼公司法(理化)字(2014)999号检验报告书,证实李富冰所携带的毒品:2包白色粉块物共计净重0.76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2包透明晶体共计净重1982.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包棕色块状物净重0.3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份。该鉴定意见已于2014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李富冰。10、海口铁路公安处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2014)第12号鉴定委托书,证实从李富冰查获的2包晶体状甲基苯丙胺中分别随机提取各约10克,送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定量分析。11、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顾某、彭某出具的广铁公(司)鉴(理化)字(2014)15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海口铁路公安处刑事警察支队从李富冰查获的2包晶体状甲基苯丙胺中分别随机提取各约10克,其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是89.3%和89.2%。该鉴定意见已于2015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李富冰。12、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黄某、章某出具的广铁公(司)鉴(痕)字(2014)19号手印鉴定书,证实海口铁路公安处刑事警察支队从李富冰查获的2包白色晶体状物,其中1包用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另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在1包白色晶体状物透明封口塑料袋上提取残缺手印1枚,经与李富冰十指捺印指纹比对,送检的手印为李富冰的左手拇指所留。该鉴定意见已于2014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李富冰。13、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以及鉴定人张某、杨某、黄某、章某资质证明。14、被告人李富冰对琼B×××××大客车(照片)和扣押的毒品(照片)的辨认,证实照片中的毒品是从其乘坐的琼B×××××大客车的铺位上以及其身上查获的。15、被告人李富冰对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中发花园B座208房(照片)的辨认,指认其所运输的毒品是2014年7月28日黄胜光让他在该房内电视柜右侧上方的储物格内拿的。16、海口铁路公安处扣押的铁路轮渡旅客船票一张,经被告人李富冰签认,承认是其过渡所使用的。17、查获被告人李富冰过程以及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共23张。18、被告人李富冰的供述,2014年7月28日22时50分许,他在北港码头客运楼二楼候船时,有几名警察找到他并让其带他们去汽车待渡场找到其乘坐的琼B×××××大客车,找到大客车后,警察在他坐的24号铺位上找到其放在铺位上的一个印有“一大早核桃蛋白饮品”字样的纸袋内查获2包毒品。28日下午13时许,黄胜光打电话让其到他租住的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中发花园B座208房,他到时黄胜光和“阿国”都在,后他们三人在客厅里吸冰毒。到了14时许,黄胜光问他去不去海南,给2000元,他说去。于是,黄胜光让他到客厅一个桌子的抽屉里拿2包冰毒,并给了他一个印有“一大早核桃蛋白饮品”字样的纸袋给他,让他把毒品放进纸袋里面,整个过程“阿国”都在场。后黄胜光的哥哥黄胜松开车送他们三人到谢边高速公路口等车。在等车的时候黄胜光给了他500元,让他上车后自己买车票。大约15时15分许,他们上了琼B×××××大客车,黄胜光坐20号铺位,“阿国”坐22号铺位,他坐24号铺位。上车后,他们都睡觉,一直没有说话。22时许,车到北港码头后乘务员给了他1张船票,他就下车进入码头客运楼,那个上面印有“一大早核桃蛋白饮品”字样的纸袋就放在铺位上没有拿下来。在客运大楼二楼等黄胜光和“阿国”时,来了几名警察找到他,并将他带到他乘坐的大客车上,后警察在他坐的24号铺位上找到了他放在上面的纸盒,在纸盒内查获了他放在里面的2包冰毒。他们三人在佛山谢边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处分开上车、买票,是黄胜光吩咐的。这2包毒品不是他的,是黄胜光给他2000元让他带到海口去的。从他身上查获的毒品是黄胜光在208房给他吸的。7月26日,他到黄胜光租的208房玩,梁某也在,他们三人一直在吸毒,到了28日凌晨1点钟左右,洗车场老板“六哥”来到黄胜光租住的208房,拿了2包冰毒来,也就是被查获的这2包冰毒。当时,他、黄胜光、“阿国”、黄胜光的哥哥黄胜松都在场。后他与黄胜光、“阿国”、“六哥”一起吸毒,到了凌晨3点多钟他和“六哥”走了。当时,他、黄胜光、“阿国”、黄胜光的哥哥黄胜松都在场。“六哥”是广西灵山县人,在佛山张槎三路万发酒店后面开了一家洗车场。“阿国”是黄胜光的朋友,他与“阿国”才认识几天,不知道全名,也不知道他们俩人的电话号码。他自己的电话号码是:152××××1077、131××××4470,其真实的名字叫李富冰,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报的李富友的名字是其亲弟弟的名字。并对“六哥”的照片进行了辨认19、梁某的陈述,7月28日那天,他到黄胜松家里睡觉,下午2点多钟,他看见黄胜松、黄胜光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人(李富冰)在吸毒,于是他也过去吸,黄胜松对他说,你没去过海南,让其弟带他到海南去玩一玩,他同意了,后黄胜松就开车将他们三人送到谢边收费站。出发时那个人提了1个纸箱,还有1个袋子,这个纸箱就放在黄胜松家卧室的地下,不知道里面有什么。黄胜松家在张槎路那,是二楼。20、黄胜光的陈述,2014年7月28日大约11点多,他到他大哥黄胜松家里去玩,到了看见“阿国”在睡觉,后他就对“阿国”说他们一起去海南玩一下,阿国同意了。在下午2点多钟,他大哥就开车将他们送到佛山的高速路口等车。他们在等车的时候又来了一个人等车,离他们有几十米远,大概等了半个小时来了一辆广州至三亚的大客车,他和“阿国”上车后,那个人也随后上了车。那个人他不认识。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中发花园B座208房不是他租的,是他朋友“阿五”租的,现“阿五”回老家,让他暂住的。在法庭上,公诉人还宣读、出示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富冰的身份查证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住址情况等。2、海口铁路公安处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该支队在办理“7.28”运输毒品案过程中,查明其中的犯罪嫌疑人李富友(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广西灵山县新圩镇人)所使用的身份证信息是其亲弟弟的,其本人的真实姓名为李富冰(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广西灵山县新圩镇人,身份证号码××,李富冰对之前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张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第1号办案协查事项,需在该所辖区内查找一家回收塑料制品的废品回收站,其经营者为黄胜松,并对该废品回收站进行搜查,该所派员配合工作,未果。4、海口铁路公安处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该支队在办理“7.28”运输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富冰供述此次携带的毒品是一个外号叫“六哥”的人,于7月26日晚上送到黄胜光的家中。后经查实,“六哥”全名郑立富,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灵山县人,身份证号码××。该支队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郑立富经营的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四路融德汽车美容中心进行检查时,从其住处查获1把银色自制仿真手枪及子弹4颗,并有大量毒品。郑立富在逃,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张槎派出所对其上网追逃。5、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出具的152××××1077客户详单。中国联通佛山分公司出具的131××××4470客户详单。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证人管某、郭某、赵某、徐某、彭某的证言,上述5人的证言均只能证实被告人李富冰被公安人员带离大客车的过程,对本案的犯罪事实起不到证明作用。本案现有的证据显示,被告人李富冰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此次携带的毒品是一个外号叫“六哥”的人,于7月28日凌晨送到黄胜光的家中,同时提供了“六哥”在佛山张槎三路万发酒店后面开了一家洗车场的线索,并对“六哥”的照片进行了辨认,海口铁路公安处刑事警察支队经调查,“六哥”全名郑立富,后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郑立富经营的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四路融德汽车美容中心进行检查时,从其住处查获1把银色自制仿真手枪及子弹4颗,并有大量毒品。郑立富在逃,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张槎派出所对其上网追逃。虽然,目前郑立富没有归案,也不明确大量毒品的数量和种类,但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故应当认定被告人李富冰有立功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富冰无视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仍携带进行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富冰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但被告人李富冰归案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现有的证据显示,被告人李富冰没有前科,且归案后,对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李富冰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李富冰携带毒品与黄胜光、梁某一起在佛山谢边上的大客车,虽然黄胜光、梁某被抓后均否认认识李富冰,但梁某承认李富冰用来装毒品的纸箱,在去海口之前他看见放在黄胜光卧室的地上,出门时由李富冰提着,这就不能排除李富冰存在受他人指使而运输毒品的可能性,可酌情从轻处罚。毒品犯罪本身就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犯罪,被告人李富冰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而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系公安机关的及时查处,而非出于被告人李富冰的主观愿望和行为,故辩护人所提本案的毒品已全部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毒害,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富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公安机关已扣押的个人财产)。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戈审判员 丁 玮审判员 姚湘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鸣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