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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二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韩春华、董全富、王跃权与李士君、金亚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二民初字第36-1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对原告韩春华、董全富、王跃权诉被告李士君、金亚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呼二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判项一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韩春华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836.46元,应补正为4836.46元。审判员  朱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生 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