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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钟振能与狄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振能,狄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142号原告:钟振能。委托代理人:陈伟列,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狄奇峰。原告钟振能为与被告狄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振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振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钟振能负担。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