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军与刘赛军、王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刘赛军,王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杨军,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杨万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广智,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赛军,男,汉族。被告王泽伟,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广场路2号百川商务大厦6楼。负责人何洁,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刘赛军、王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赛军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