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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邓春贵申请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贵,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邓春贵。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邓春贵与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邓春贵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邓春贵欠款人民币50000元,并给付利息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玉龙已到美国定居。现申请执行人邓春贵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亦查找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邓春贵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于 波审判员 : 刘 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庆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