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州彼岸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766-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彼岸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志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郭亚芳,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766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