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辉与丁乐林、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丁乐林,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167号原告王辉。委托代理人陈忠。被告丁乐林。被告丁勇。原告王辉与被告丁乐林、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忠、被告丁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乐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辉诉称,2014年6月29日,被告丁乐林、丁勇向我个人借款100000元,承诺2014年7月30日前偿还所欠款项,二被告在收到现金后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久拖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丁勇辩称,借款不是我用的,是丁乐林用的,我和丁乐林是叔伯弟兄,丁乐林本来说要还款,但是到现在还没有还款,我现在没有钱还。被告丁乐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丁乐林、丁勇共同向王辉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于2014年7月30日前归还,同时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并约定违约利息按日百分之五计算。借款到期后,丁乐林、丁勇未归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丁乐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丁乐林、丁勇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借贷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二被告给付借款100000元,二被告应当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二被告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已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应当予以调整,原告主张的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应按月息二分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乐林、丁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辉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丁乐林、丁勇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