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久松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61号罪犯朱久松。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秀洲刑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朱久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嘉刑终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1月15日被投入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7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朱久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