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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魏强华与上海徐汇交通运输业服务中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华,上海徐汇交通运输业服务中心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975号原告魏强华。法定代理人魏敏华。委托代理人江彬,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徐汇交通运输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冯德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华诉被告上海徐汇交通运输业服务中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嘉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