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铁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铁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被告周铁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铁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斌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谢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