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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林峰、张际国、株洲金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名流贸易有限公司、张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赵林峰,男。被执行人张际国,男。被执行人株洲金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霖,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湘潭名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霖,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霖,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10月1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天执字第12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