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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毕中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饶乃杰、饶俊、饶勇、饶锐与饶之洋、饶之先、饶存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民申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饶乃杰,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赫章县白果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饶俊,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饶勇,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赫章县白果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饶锐,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赫章县白果镇。被申请人:陈芝娥,女,194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申请人:饶应菊,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申请人:饶应志,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申请人:饶舟,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申请人:饶应艳,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饶之先,女,193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白果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饶存咡,女,193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城关镇。再审申请人饶乃杰、饶俊、饶勇、饶锐因与被申请人饶之洋、饶之先、饶存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饶之洋于2015年3月25日去世,饶之洋的法定继承人陈芝娥、饶应菊、饶应志、饶舟、饶应艳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申请,书面表明继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饶乃杰、饶俊、饶勇、饶锐申请再审称:一、认定事实不清。1、饶之洋2002年起诉时就没有“炮拐”的存在,而申请人的院坝上的建筑石棉瓦房(2009年翻建成平房)就已经存在。饶之洋的院坝在哪儿、院坝有多大的证据何在?所以判令申请人拆除院坝上的平房一间是没有事实依据的。2、申请人在1967年花420元钱给饶之洋大妈徐氏买住至今的房产,法院却说成是借住,严重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律规定,避开诉讼时效。二、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锯椽皮、檩子以及把石棉瓦房改建成平房的行为,都是在履行(2005)黔毕民再终字第18号生效判决,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怎么能判令申请人修复呢?如果要修,也应由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2、本案曾被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作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7年之后,又被撤销发回重审,违反法定程序。三、对借用房屋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已经按撤诉处理,后又合并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项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饶乃杰、饶俊、饶勇、饶锐申请再审称“饶之洋的院坝在哪儿、院坝有多大没有证据证明,所以判令申请人拆除院坝上的平房一间没有事实依据及争议之房系申请人于1967年花420元钱给饶之洋大妈徐氏买住至今”的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案争议的一幢四立三间房屋系饶之洋、饶存咡、饶之先之祖遗房屋,1967年饶之洋的大妈徐氏当时把西边的一个通间卖给饶乃杰家,该事实有双方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故一、二审判决饶乃杰、饶勇、饶锐返还饶之洋、饶存咡、饶之先祖遗房屋靠东边的一个通间及后道座、堂屋、院窝并无不当。饶之洋、饶存咡、饶之先基于对祖遗房屋拥有的所有权,而请求申请人返还房屋,不存在诉讼时效。饶乃杰、饶俊、饶勇、饶锐称饶乃杰、饶勇、饶锐在锯掉饶之洋祖遗房屋东边一间的椽皮、檩子后,将房屋修建在该屋前的院坝上,损害了饶之洋对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故一、二审判决饶乃杰、饶勇、饶锐拆除其在靠东边一间房屋前院坝上所建的平房一间并对祖遗房屋被锯的椽皮、檩子予以修复并无不当。饶乃杰、饶俊、饶勇、饶锐申请再审称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法院作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7年,又被撤销发回重审,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饶乃杰、饶俊、饶勇、饶锐申请再审称“法院对借用房屋纠纷案件已经按撤诉处理,后来又合并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因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饶之洋等也有返还借用房屋的诉讼请求,故一审针对饶之洋等的此项请求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借用房屋纠纷案件撤诉后,又准许与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合并审理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只有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才能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显然不属于发回重审的情形,并且该程序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故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饶乃杰、饶俊、饶勇、饶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饶乃杰、饶俊、饶勇、饶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华业审 判 员  赵 娟代理审判员  刘光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