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女,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县××乡××村。被告××x,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市民,住××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桂芳承担。审判长 施润梅审判员 张希生审判员 冯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