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郝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郝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郝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1元,减半收取1275.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275.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牟双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