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连昕、张立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行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二街。法定代表人:范光明,局长。被执行人:王连昕,农民。被执行人张立杰,农民。本院在执行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连昕、张立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昌行非执字第39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建文审判员:李成代审判员:吕永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王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