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明与淄博汉业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淄博汉业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李明。被告淄博汉业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133号甲9号。法定代表人:董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淄博汉业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7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聘审 判 员 闫仲民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