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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亚东与刘帅、王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亚东,刘帅,王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姜亚东,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刘帅,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磊,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姜亚东与被告刘帅、王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亚东撤回对被告刘帅、王磊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6559元,减半收取8279.5元,由原告姜亚东负担。审 判 长 孙 冰代理审判员 李 想人民陪审员 原 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