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江晓超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江晓超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周某甲,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诉讼代理人李春城,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江晓超,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揭阳市揭东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揭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晓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而遂按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周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李春城、被告人江晓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江晓超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城东开发区XX皇庭因与周某乙发生口角,遂伙同同案人江某乙(绰号杜龙,已起诉)、江某A(绰号老喝,另案处理)等人对周某乙、江某丙、周某甲等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周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周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江某丙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材料及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晓超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江晓超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晓超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晓超辩称自己没有殴打周某乙。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江晓超在揭阳市揭东区XX皇庭305包厢喝酒时与周某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江晓超在XX皇庭一楼见同案人江某乙(绰号杜龙,已判刑)、江某A(绰号老喝,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周某乙、江某丙、周某甲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江晓超遂上前动手殴打被害人周某甲。经法医鉴定,周某甲系因钝器伤造成右侧上颌窦前外侧壁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面部右手掌软组织挫伤,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周某乙身体多次检见不规则皮下出血,符合钝器损伤所致,造成鼻骨骨折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江某丙面部及颈部检见不规则表皮擦伤,符合钝器损伤所致,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陈述2014年6月4日9时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陈述,2014年6月4日凌晨1时许,我表弟谢某甲打电话跟我说我女儿周某乙在揭东XX皇庭被人打。我赶到XX皇庭门前时,见我女儿被人打伤,我问门外1名男子为何要打我女儿,接着在门外的十几名男子便动手打我,最后被XX皇庭的工作人员劝开,并带我到大厅坐。这时另1个男子走进来对我说,你是不是还想被打,说完后直接打我,那时候有时一群人对我进行殴打,我挣脱后跑进XX皇庭的大厅不敢出去。突然有人将我推倒门口去,那一群人又接着打我,这时候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的经过。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4日10时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证实,2014年6月3日晚,我和男朋友谢某乙应江某丙约到揭东开发区XX皇庭参加江晓超(老赤)的生日会,在305包厢有20多人在喝酒唱歌。“老喝”和江晓超几个朋友在座椅上挤来挤去,我被他们挤了几次之后我便离开包厢,江某丙问江晓超的朋友是什么意思,江晓超大声说,“今天是我的生日,你来砸我的场,你想干嘛就干嘛”接着推打江某丙,我的男朋友及江某丙被江晓超的朋友拉下楼去。接着,“老喝”和另外一些男子开始打我,我的鼻子被拳头打中后倒在地上,其他人就围着我用手和脚打我。我被他们打了三四分钟后,我脱身到1楼大厅。2014年6月4日凌晨零时,我被打后便打电话告知我叔叔谢某甲去跟我父亲周某甲说,我父亲到场后,我便指着1男子说是那男子打我的,那男子不承认便动手打我父亲。江晓超和“老喝”等十几个人从305包厢下来,他们下来后就开始打我父亲和江某丙,之后被XX皇庭工作人员劝开,我父亲到大厅休息。然后又有1个男子动手打我父亲并将我父亲推拉到XX皇庭门口被那些人打,我父亲挣脱后往大厅走去,站在大厅门口,有1个男子动手打我父亲,打我父亲的人有“杜龙”、柯某某、“老喝”、许某甲,其他的人我不知道他们的姓名。3、证人江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晚我朋友江晓超(老赤)邀请我到XX皇庭参加他的生日会,我叫了周某乙和谢某乙一起去,我们到XX皇庭305包厢,见包厢内有20人左右在喝酒唱歌。到晚上11时许,周某乙因被江晓超的朋友挤位置多次,周某乙不开心走出包厢,我上前问江晓超的朋友这样做想干嘛,江晓超大声说今天是他生日,他想干嘛就干嘛。江晓超的五六个朋友听到后便走出来,他们便用拳头打我,我被谢某乙劝开拉到楼下。过一会后,我接到周某乙的电话说她被人打,我听后想上楼,但被人拉住。江晓超的朋友从楼上下来,他们便打我和谢某乙,不久周某乙的父亲周某甲赶到现场,周某甲又被那些年轻人打。谢某乙也被他们打几下,我和周某乙、周某甲、谢某乙被10多人打,我只认识“杜龙”、“老喝”、“老尾”等人,其他人我不认识的经过。4、证人谢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23时许,江某丙约我和女朋友周某乙去XX皇庭305号包厢参加“老赤”(江晓超)的生日会,期间我的女朋友被人推挤了2次,她很生气便跑出包厢,江某丙问江晓超是怎么回事,江晓超说“今天是我生日,我想怎样就怎样”,在包厢里喝酒的人听到后走出包厢,他们便用拳头打我和我女朋友,并把我们2人拉到包厢内打,后我被拉到大厅门口,我女友还在305包厢。我打电话给我女朋友,在电话里我听到她在哭并说被10多人殴打。我就想去拉她下来。结果那些人追着我到大门口来打我,后我被人用烟灰缸打倒在地上,我便抱着头被他们打,我只认识江晓超,其他人我都不认识。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至4日3时许,我在XX皇庭3楼上班,4日凌晨零时我听到305包厢有人打架的声音,就赶到现场去看,见1名女子被人打倒在地上,1个男子用那女子的拖鞋砸向那女子的经过。6、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23时许,我在XX皇庭4楼从对讲机听到员工说3楼有人打架,我下到3楼305号包厢的走廊时,见1名女子倒在地上。到4日凌晨零时,有员工跟我说1楼有人打架,我到1楼时,见1名中年男子被人打伤,当时有很多人聚集在大门前,我请示领导后报警的经过。7、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23时许,我接到我侄女周某乙的电话称其在XX皇庭被人殴打,我便打电话告知我表兄周某甲并赶到现场。我到XX皇庭后见周某乙正被人殴打后走到1楼大厅,我表兄也到现场,我表兄问周某乙是被谁打伤的,周某乙指着杜龙说是被他们打伤的。这时,杜龙、“老喝”几个人便过来打我表兄,我和其他人上前劝开,我表兄到大厅里的沙发上坐。一会后,杜龙、“老喝”等几个男子去打我表兄,我表兄在XX皇庭大门站着,1个男子从大厅找出来并动手打周某甲,接着几个男子有围打周某甲,派出所同志赶到现场时打架的都逃跑的经过。8、证人江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晚我和朋友在XX皇庭302包厢喝酒,4日凌晨零时听到包厢外有人打架,我出去看见1女子被人打倒在地上,老是在哭,我看一下后便到包厢内喝酒。大约20分钟后我下楼去,见XX皇庭大门口的人很多,见1个50岁左右的男子走过来(听说是周某甲,与那个在3楼被人打的女子在一起)。这时“老喝”在我前面,那女子指向我这边跟周某甲说,“是那个男子打我的”。周某甲便走过来抓住我的衣领说为何要打他的女儿,周某甲的女儿过来拉住周某甲说认错人了。后被XX皇庭的工作人员劝开。接着那些云路人就要打周某甲,后我的朋友“韩弟”过来问我在做什么,我说这里有人在打架,“韩弟”说不能留在现场,我们便离开。后听说打人的有“老赤”、“老喝”、“杜龙”他们都是云路人,柯某某也有打周某甲,其他人我都不清楚。9、证人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晚11时许,我和“阿补”在XX皇庭408包厢喝酒,听说楼下有人打架,我和“阿补”下楼去看。“阿补”走在前面,周某甲便抓住“阿补”的衣领说“阿补”打伤其女儿,我见周某甲想用手上的鞋子打“阿补”,我和“阿补”便要打周某甲,但被人劝开。接着我到柜台付完帐后,见周某甲站在大门前,我出于义气冲过去用右拳头打周某甲上身,一会后派出所同志到现场,我害怕被抓逃跑的事实。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江晓超的身份情况。11、辨认、指认笔录。经辨认、指认,被告人江晓超与同案人江某乙(杜龙)、江某A(老喝)相互进行了确认,并确认了作案现场;同案人江某乙(杜龙)对作案现场和被害人周某甲、证人江某丙进行了确认;证人周某乙对同案人江某乙(杜龙)进行了确认;证人谢某乙对被告人江晓超进行了确认;证人谢某甲对证人柯某某、被告人江晓超进行了确认;证人江某戊对被告人江晓超进行了确认。12、现场勘查材料。反映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4日0时至1时30分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现场位于揭东开发区XX皇庭的案发现场等情况。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重新鉴定书(1P)。经鉴定。14、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综合材料。反映2014年6月4日凌晨0时许,揭阳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110转周某乙报称:其和父亲周某甲在揭东区开发区XX皇庭被人打伤。2015年3月2日,揭阳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在揭东区云路镇田东村抓获江晓超。经审讯,江晓超交代其于2014年6月4日凌晨,其在揭东开发区XX皇庭将周某甲打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江晓超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揭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同案人江某乙(杜龙)已被判刑。16、同案人江某乙(杜龙)的供述。2014年12月14日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供述,2014年6月3日22时许“弟仔”叫我去XX皇庭喝酒,他说是“赤狗”(江晓超)的生日,我到XX皇庭3楼305包厢,包厢内有20多人。到4日零时,江晓超、“老喝”和江某丙,还有江某丙带来的女子发生吵架。我出去看,见那女子在包厢外的走廊吵架,那女子好像打到“老喝”的脸,“老喝”便用手打那女子,用脚踢那个女子几下,那女子倒在地上,我上前用脚踢那女子的腿部。后我继续到包厢内喝酒。约15分钟后,我和“老喝”及其朋友3人从包厢来到1楼大厅,看到江某丙在打电话,“老喝”和江某丙的朋友在对骂,后江某丙先动手打我,我和“老喝”与江某丙对打,后被人劝开,我和“老喝”走到XX皇庭大厅门口。过一会后,周某甲开车来到XX皇庭下车后便用手抓1个男子的后背衣服,被XX皇庭的工作人员劝开,周某甲被人劝开后到1楼大厅的沙发上坐,我见周某甲气势汹汹要打人,我便将周某甲拉到大厅门口,这时一群人便过来动手打周某甲,这时因场面很乱,我被人挤开,我便离开XX皇庭的经过。17、被告人江晓超的供述。供述2014年6月3日晚上,我请朋友“老喝”(江某A)、“杜龙”(江某乙)、“弟仔”、江某丙等10多人到街道开发区XX皇庭包厢305喝酒庆祝我生日,江某丙叫了1个叫周某乙的女子到我的包厢喝酒,周某乙在包厢外走廊被人打伤,我没有看到周某乙是怎么被打伤的。后来,有人打电话跟我说XX皇庭楼下有人在打架,我就下楼去看,见江某丙和“老喝”在动手打架,我就过去劝开他们两个。然后,XX皇庭外面来了1辆白色车,我当时在XX皇庭一楼大厅,周某甲从车上下来后,周某乙指着1个男子跟周某甲说是穿黑衣服的男子打她,这时“老喝”、“杜龙”等人就围着周某甲进行殴打,“老喝”打得比较凶,接着“杜龙”把周某甲从人群拉出来后,我也上去用拳头打了周某甲的左手手臂两下,当时我也喝多了,没有看清“老喝”、“杜龙”他们是怎么打周某甲的,周某甲被打后走进大厅里面,后来我听到有人喊警察来了,我就坐上朋友的车逃走了。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晓超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被告人江晓超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晓超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晓超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晓超辩称其没有殴打周某乙,经查,认定被告人江晓超仅参与殴打被害人周某甲的事实有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证人周某乙及江某丙的证言、同案人江某乙及被告人江晓超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故被告人江晓超的这一辩解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江晓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江晓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晓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