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贤忠与王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贤忠,王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林贤忠。被执行人王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李收到通知书三日内支付执行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但被执行人王李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浙J×××××、浙J×××××、浙J×××××五菱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王李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李所有车牌号为浙J×××××、浙J×××××、浙J×××××五菱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