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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联肥业有限公司与王敬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联肥业有限公司,王敬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98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联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维建,该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敬模,男,汉族。安徽华联肥业有限公司与沈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敬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东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