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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商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太仓市意诚塑业有限公司与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意诚塑业有限公司,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095号原告太仓市意诚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坚左。委托代理人黄宇峰,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意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新锦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意诚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意诚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99元,由原告太仓市意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登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