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鹤壁市牟鑫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鹤壁市牟鑫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胡运良,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鹤壁市牟鑫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鹤壁市牟鑫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牟鑫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牟鑫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牟鑫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