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段满峰与闫怀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满峰,闫怀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467���原告段满峰,男,农民。被告闫怀师,男,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段满峰与被告闫怀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2015年5月18日,原告段满峰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闫怀师的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满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段满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楚书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