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傅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