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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傅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