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香兰与赵涌材、大满镇訾家寨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香兰,赵涌材,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马香兰,女,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王国钧,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涌材,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第三人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兴宏,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马香兰与被告赵涌材、大满镇訾家寨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香兰诉称:要求被告赵涌材返还粮食直补款437元,第三人訾家寨村委会协助办理粮食直补款发放手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涌村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及土地租赁协议,证明原告将其所属的1.62亩承包地出租给被告耕种,原告不再主张耕地上的所有经济利益(粮食补贴、侵权损失等),被告也不再主张耕地的公益费用等。另粮食直补款问题系国家相关惠农政策所调整,补多少、补给谁,都非民事法律所调整,也非法院受理案件之范围,对此应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办理。故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对粮食直补款原告不再主张,而粮食直补款的发放手续应由政府部门来办理,不属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香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马香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