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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执民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林与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3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林,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大湖头村郑家**号。被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92号16楼。原告李林与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民初字第37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规定被告应于2014年11月29日前归还原告人民币3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已由他案首轮查封,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31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新辉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