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景玉、李运东与张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玉,李运东,张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43号原告李景玉(曾用名李井玉),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运东,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鹤,男,约30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玉、李运东诉被告张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玉、李运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玉、李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李景玉、李运东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