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钟祖来与被申请人天津鑫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祖来,天津鑫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3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祖来,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鑫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教师村*号增*号。法定代表人:齐义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和胜,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钟祖来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鑫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祖来申请再审称:钟祖来原系天津市第二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在该企业工作30年,已签订了直到退休的劳动合同。2004年该企业改制为鑫裕公司。2007年年底,鑫裕公司通知钟祖来办理劳动合同转续手续,要求重新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买断工龄,钟祖来不同意,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按政府文件(津劳局2004第33号)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鑫裕公司再次通知钟祖来办理劳动合同转续手续,其经办人员郭某借机以权谋私,提出送两瓶好酒两条好烟才能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因钟祖来家中有事,没有及时按照郭某要求去做,被郭某怀恨在心,借机解除了劳动合同。钟祖来无奈之下起诉要求:1、与鑫裕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按政府文件(津劳局2004第33号)签订劳动合同;2、鑫裕公司支付2008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存档费630元;3、鑫裕公司未按照政府文件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钟祖来赔礼道歉或给一个合理的解释。钟祖来的上述诉讼请求都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没有正确适用法律,对有利于钟祖来的证据不重视、不收集,对鑫裕公司伪造的职工安置方案没有进行审查,故意剥夺钟祖来的知情权,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枉法裁判。综上,钟祖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鑫裕公司提交意见认为,钟祖来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钟祖来原系天津市第二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职工。2004年3月该公司改制,名称变更为鑫裕公司。根据改制后职工安置方案的要求,劳动者须与天津市第二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与鑫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直至2008年9月,钟祖来仍未办理劳动合同的转续手续,9月30日,天津市第二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与钟祖来解除劳动合同。此后为协助钟祖来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钟祖来与鑫裕公司协商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期满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现钟祖来要求与鑫裕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按政府文件(津劳局2004第33号)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原判决未予支持是正确的。钟祖来主张2008年没有及时办理劳动合同转续手续系鑫裕公司员工以权谋私、打击报复造成的,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钟祖来要求鑫裕公司支付存档费63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钟祖来要求鑫裕公司赔礼道歉或给其一个合理解释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原判决对该项主张予以驳回是正确的。钟祖来申请再审期间提出鑫裕公司提交的职工安置方案系伪造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钟祖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祖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代理审判员 郝艳代理审判员 方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