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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恢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书清与谢国东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清,谢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恢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张书清,男,1945年2月9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满族朝鲜族乡曾通村*组。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林泽玉,男,195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永昌小区******号。被执行人:谢国东,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客车司机,住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乡曾通村*组。公民身份号码:×××。张书清与谢国东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2006)昌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书清医药费18,638.40元、误工工资1,764.33元、法医检查鉴定费、护理费1,738.76元、伙食补助费1,020元、支取固定物费5,000元、九级伤残补助费14,688元,合计为43,809.49元,谢国东承担80%,即35,048.59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1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谢国东负担1,592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7月9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5月7日本案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前期执行过程中,谢国东以车抵债给付张书清21,000元。后期执行过程中,2015年2月3日张书清与谢国东之妻王丽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主要内容为:谢国东再给付张书清15,000元结案。同日,王丽平给付张书清5,000元。2015年5月4日谢国东交来本院10,000元,当日本院即将该款1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林泽玉。申请执行费187元,已由张书清先期向本院交纳。鉴于本案已履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6)昌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大勇审 判 员  李宏轶审 判 员  刘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