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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玲与被告罗峥嵘、李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罗峥嵘,李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陈玲,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韶峰新村15栋1单元602号委托代理人傅喆政,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峥嵘,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望春门东风南路10号附4号。(未到庭)被告李映辉,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望春门东风南路10号附4号,系被告罗峥嵘之妻。(未到庭)原告陈玲与被告罗峥嵘、李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建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丽、人民陪审员廖国林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彭欢担任记录。原告陈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喆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峥嵘、李映辉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罗峥嵘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承诺按月息2.5分计息。被告借款后,未按期偿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被告蒋新喜、李晓珍未到庭,亦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罗峥嵘2012年10月30日向原告陈玲借款140000元。2、对证人文彬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原告陈玲与被告罗峥嵘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3、对证人周丽萍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原告陈玲与被告罗峥嵘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被告罗峥嵘、李映辉未到庭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3,其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罗峥嵘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陈玲现金计壹拾肆万元整”,借款人湖南龙洲石油罗峥嵘。被告罗峥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遂于2015年1月5日诉至本院。同时查明,被告罗峥嵘、李映辉系夫妻。本院认为:被告罗峥嵘向原告借款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罗峥嵘偿还借款本金的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映辉与被告罗峥嵘系夫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被告李映辉依法应当对被告罗峥嵘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中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峥嵘、李映辉共同偿还原告陈玲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罗峥嵘、李映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成审 判 员  肖 丽人民陪审员  廖国林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彭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